徐文靜
  雙方登記後男方遲遲未舉行結婚典禮,妻子一怒之下將丈夫告到法院要求離婚,北京市密雲縣法院近日受理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。
  原告李某訴稱,其與被告王某2011年經人介紹相識,認識後雙方感情不錯,李某認為王某雖不善言談,經濟條件也一般,但為人忠厚老實,值得托付終身。雙方於2014年年初登記結婚,但沒想到,本應該甜甜蜜蜜的新婚生活卻沒有如期而來,充斥於小夫妻倆之間最多的是關於何時舉辦婚禮的爭執。李某認為,一場結婚典禮是美滿婚姻必備的一部分,其意義甚至超過於登記領證,所以在登記之後其不斷催促王某儘快舉辦典禮,但王某一直拖拖拉拉,完全沒有把這事放在心上。丈夫的行為使得李某認為丈夫根本不愛她,在多次溝通未果後將王某起訴至法院。
  庭審過程中,法官瞭解到被告王某認為雙方已經登記結婚,早就是正式的夫妻,再加上家裡經濟困難,所以遲遲未辦婚禮。法官認為雙方感情基礎較好,從遵循中國傳統文化風俗及家庭實際情況的角度對雙方進行勸解,最終王某承諾將儘快補上一場婚禮,實現妻子的願望,李某當場撤回起訴。  (原標題:登記後未辦婚禮 妻子起訴離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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